北京市某居民的水費單顯示,費用中有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兩項附加收費
  日前,針對水電油價中含270億元“附加費”的質疑,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公開回應稱:我國將清理規範民生資源“附加費”在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於未列入財政部目錄清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居民有權拒絕繳納(本報11月17日A10版曾報道)。
  據記者瞭解,近些年地方收取“附加費”情況普遍存在,部分地方收取水費時附加“南水北調基金”、電費附加“線路維護費”,甚至辦網吧要繳納30萬元的“誠信守法及產業發展基金”,目前“附加費”清理存在很大的空間。
  電價“附加費”不能拒繳
  以電價為例,每度城鄉居民電價里,至少包括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5種“附加費”。其中,“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由“三峽水利建設基金”轉化而來,名為臨時性工程投入,“過時”仍收取。
  財政部所稱的“目錄清單”,發自10月31日,包括《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等。
  被指“過時”仍收取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上述5種電價“附加費”,全部在《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內。也就是說,電價“附加費”並無清理空間,居民不能拒絕繳納。
  6省市曾收南水北調基金流向難尋
  各地的水價“附加費”,一般包括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公用事業附加等三種。這三種“附加費”,也全部都在財政部的目錄清單中。這意味著,水價“附加費”跟電價“附加費”相同,同樣是合理費用,居民也不能拒絕繳納。
  水價“附加費”中還有一個區域性“附加費”——“南水北調基金”。國辦2004年發文“授權”北京、天津、河北、江蘇、山東、河南等6省市,籌集“南水北調基金”。各省市採取的資金籌集方式都是從水費中“代收”。因此,這6省市的居民水費多了一項“附加費”——南水北調基金“附加”。
  今年9月,財政部發佈通知,除河北外的其他5省市,完成上繳任務,取消收取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北京、蘇州、無錫、鄭州、濟南水利部門官網都公示了水價構成表,其中都沒有南水北調基金“附加”。但“南水北調基金”取消後,5市的水價構成也沒有任何變化,水價並沒有隨著“南水北調基金”的取消而降低。
  各地在水費中代收的南水北調基金“附加”是否已經按照要求取消?如果已經取消,水價為何沒有變化?原來的南水北調基金“附加”,現在流向了哪裡?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施正文認為,作為關係民生的收費項目,各地應該公開水價構成、原來代為收取的“南水北調基金”的最新去向。
  “附加費”滲透到衣食住行各領域
  據記者初步統計,目前全國性廣泛收取的各類民生資源“附加費”,不下20種,滲透到了衣食住行各個領域。
  其中多數“附加費”都是由政府性基金“派生”出的,綁定在民生收費項目中代收。如上述電價的5大“附加費”,以及備受詬病的“民航發展基金”。
  “民航發展基金”系銷售機票時,按照國內航班每人次50元、國際航班每人次90元的標準代收。其“前身”是機場建設費,1992年開徵後備受質疑。
  還有“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對象不僅僅是企業,個人收入如果不是按“工資薪金所得”,而是按“勞務報酬所得”,也會被代扣“教育費附加”。
  還有不少“附加費”少有人註意。如跟“民航發展基金”綁定的“旅游發展基金”。按照財政部發佈的《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要繳納90元的民航發展基金,這90元中就有20元的“旅游發展基金”。
  再如“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其收費標準為電影票房收入的5%。例如觀眾購買了一張50元的電影票,那麼其中的2.5元就流入到“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還有“水利建設基金”,依據財政部、發改委、水利部2011年發佈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水利建設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可以從車輛通行費等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
  一些地市的“水利建設基金”來源更為廣泛。如江西宜春,除了車輛通行費,還包括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等。
  在“水利建設基金”項下,各省份還設立了地方政府性基金“防洪保安資金”,征收範圍既有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業者,也包括在職職工,從工資中直接代扣。前年起,江蘇、湖南、浙江等省份調整了征收範圍,不再向在職職工收取。
  不過,江西省財政廳官網、哈爾濱政務公開網顯示,兩地的“防洪保安資金”仍面向在職職工收取,江西人均費用介於15元至50元。哈爾濱則是每人每年5元。
  民生資源“附加費”不止20餘種
  不僅是政府性基金,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也是民生資源“附加費”的來源之一。
  如捆綁在水價中的“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各地的“垃圾處理費”,如河北、山東、重慶和深圳、銀川等地,也分別綁定在水價、燃氣價中。
  此外,油價也“派生”出了跟機票綁定的“航空燃油附加費”、“出租車燃油附加費”、“道路客運燃油附加費”。
  其中,“道路客運燃油附加費”也是計入了長途客車車票,按里程數征收。比如本月初剛調價的湖南常德,50公里以內的乘客,車票中就有0.75元“道路客運燃油附加費”。
  值得註意的是,近年不少城市啟用燃氣出租車。但“油改氣”後,南昌、南京、廈門、沈陽、哈爾濱、青島、秦皇島等10餘地區仍收“出租車燃油附加費”。重慶、西安則將“出租車燃油附加費”,改名為“出租車燃氣附加費。”
  施正文認為,民生資源“附加費”遠不止上述20餘種,“國家層面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還有據可查,從中能發現‘附加費’。難以釐清的是地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衍生出的‘附加費’。不少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都是越權設立、為了收費而設立的,這些地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藏了多少‘附加費’?這是一筆糊塗賬”。
  去年2月,鄭州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就發佈文件,要求新設網吧額外繳納“誠信守法及產業發展基金”30萬元。此舉被指擅自設立收費項目。
  內蒙古鄂爾多斯電業局連續兩年向用戶收取“線路維護費”,未提供收費依據。據新京報、新華網
  聲音
  清理廢除那些不合理、不合規乃至於不合法的“附加費”,有利於增加百姓繳費單的透明度,以此提高政府的社會公信力,降低百姓的生活成本。
  ——山東財經大學當代金融研究所所長陳華
  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中的“附加費”,不能“一棍子打死”,有的確實有收費需求。但是哪些該收,哪些該砍,應該由法律做出調整,不能依據“紅頭文件”。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
  解析
  僅3項“附加費”有行政法規依據
  多數收費依據是“紅頭文件”
  各界對民生資源“附加費”的質疑由來已久。特別是電價中附加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機票中附加的“民航發展基金”、“旅游發展基金”、電影票中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等,每年全國兩會都有代表、委員呼籲取消,還曾引發訴訟。
  收費依據的合法性問題是一大質疑焦點。北京律師王錄春就曾向財政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申請遭拒後,去年7月,王錄春提起訴訟。在法庭上,財政部稱“國家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開”。
  王錄春認為,《立法法》規定,政府性基金屬於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或者授權國務院作出決定。
  上述20多種民生資源“附加費”中,有法律依據的只有“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教育法》收取。水價中的“污水處理費”依《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旅游發展基金”和電價中的“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政策依據都是國辦文件。
  電價中的其餘四項“附加”:“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以及水價中的“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衍生出“防洪保安資金”的“水利建設基金”等,都跟“民航發展基金”相同,收費依據是財政部、發改委等部門發佈的“紅頭文件”。  (原標題:買車看電影出國游都繳“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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